快手和抖音平台别给我写漏了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余双江,男,汉族,2000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东升村4组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20000524337X。**
**被告一:王昌桥,男,汉族,1995年04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流长镇四坪村大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2199504212215。**
**被告二:海口美兰王烂烂汽车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DJ2DF50X,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38号蓝天丽城2单元A-104,法定代表人:陈美红。**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车合同;
2. 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27800元,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3. 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3400元,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4. 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快手和抖音平台与被告一取得联系,并在线上就购买二手宝马330牌汽车(车牌号为桂A5N3P6)达成了合作意向。为了完成交易,原告实际前往贵州并与被告一于2025年1月27日线下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车辆总价为人民币27800元,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等由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分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一支付完全部购车款项。
然而,在原告使用上述车辆期间,发现被告一未能按照承诺办理车辆过户,且多次以不合理理由推脱相关责任。经调查发现,被告一所售车辆存在重大隐瞒,并未向原告披露车辆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三倍赔偿损失。
由于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合作伙伴,参与了涉案车辆的销售过程,因此应当对被告一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屡次尝试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均未果,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在快手和抖音平台上与被告一取得联系的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通过这两个平台建立了交易关系。
2. 双方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及相关约定。
3. 支付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付款及还款情况。
4. 记载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明原告曾就过户事宜多次与两被告沟通。
5. 如果有侦探鉴定或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车辆存在的问题,证明被告一的欺诈行为。
6. 其它支持原告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贵州省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贰份**
**起诉人(签名):余双江**
**[起诉日期]**
请您再次确认所有个人信息和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上述起诉状供参考用,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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