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写要求被告二连带责任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余双江,男,汉族,2000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东升村4组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20000524337X。**
**被告一:王昌桥,男,汉族,1995年4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流长镇四坪村大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2199504212215。**
**被告二:海口美兰王烂烂汽车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DJ2DF50X,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38号蓝天丽城2单元A-104,法定代表人:陈美红。**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购车合同;
2. 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27800元,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3. 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3400元,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4. 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快手平台结识被告一,并达成了购买二手宝马330牌汽车(车牌号为桂A5N3P6)的合意,该车辆在贵州购得,并于2025年1月27日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根据购车合同约定,车价为27800元,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等一切由合同纠纷产生的费用。原告基于信任被告一及被告二的商业信誉,按约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了全部购车款项。然而,在原告使用上述车辆期间,被告一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完成车辆过户等相关义务。
经进一步调查后得知,被告一所售车辆存在重大隐瞒,并未向原告披露车辆的真实情况,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有欺诈之嫌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三倍赔偿损失。由于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具有直接的业务关联,并共同参与了此次交易过程,故二被告均应对原告因此次交易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因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且被拒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及相关约定。
2. 支付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付款情况。
3. 记载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明原告曾就过户事宜多次与被告沟通。
4. 如果有侦探鉴定或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车辆存在重大问题。
5. 其它支持原告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贵州省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贰份**
**起诉人(签名):余双江**
**[起诉日期]**
请核对所有个人和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起诉书的最终确认和完善。上述起诉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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