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一下!大概意思就是平时邓云浩经常拿小店零食不给钱的行为自己也承认了,有可能是在答辩人忙的时候偷拿来绑定游戏账号的
当然可以,以下是根据您的要求修改后的答辩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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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全称]**
**答辩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小玲**
**住址:广东省龙川县黄布镇欧江村委会前丰村1号**
**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301142329**
**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
**代理律师:[如有] [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
**答辩状**
尊敬的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上诉人邓善庭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4)粤162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答辩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上诉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引言**
答辩人对上诉人邓善庭的上诉请求表示坚决反对,并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事实与理由**
**1. 关于游戏账号绑定银行卡和手机号的问题**
- 答辩人在经营小店期间,因生意繁忙,常出现无暇顾及收银台的情况。
- 邓雲浩曾多次在答辩人不注意时拿走店内商品且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他人财物。
- 鉴于邓雲浩有此类未经允许拿走物品的行为,答辩人有理由怀疑邓雲浩可能趁答辩人忙时偷拿银行卡和手机进行游戏账号绑定。
- 针对此情况,答辩人将提供相关监控录像证据,以及邓雲浩承认上述行为的证言,以证明答辩人对游戏账号绑定一事完全不知情,且与此事无关。
**2. 邓雲浩多次未支付商品款项的行为**
- 答辩人将提供监控录像和顾客证言作为证据,证明邓雲浩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多次拿走商品而未支付相应款项。
- 答辩人保留追究邓雲浩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请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考虑邓雲浩一贯行为的诚信问题。
**3. 反驳上诉人关于教唆赌博的指控**
- 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具体的事实依据来支持其声称答辩人教唆邓雲浩赌博的主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的成立需要明确的教唆行为及参与赌博的故意,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上述行为。
- 答辩人从未参与或推荐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上诉人的指控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上诉人应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邓小玲(签名)**
**日期:[提交答辩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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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确保答辩状中所提及的所有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并在提交答辩状之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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